关于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的公告
发布时间:2018-06-20 17:08
来源:县国土局 【字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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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的公告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现将林权证书证书(凤林证字(2010)第02643号)遗失声明予以公告,若对公告的不动产权有异议者,请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凤县不动产登记局书面提出申请复查。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,即认为上述公告有效,并按规定予以补证,原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公告(联系电话:4806052)
附件: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
凤县不动产登记局
2018年6月20日
[网络编辑:邢培茹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