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引号: | XXGK-2018-002799 | 主题分类: | 政策类 |
发文机关: | www.356884.com办公室 | 发文字号: | 凤政发〔2018〕13号 |
成文日期: | 2018年04月20日 | 发布日期: | 2018-04-26 11:26 |
发布机构: | 县政府办 | 有效性: | 有效 |
各镇人民政府,县政府各工作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《凤县文化旅游业态发展扶持奖励办法(试行)》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,现予以印发,请结合工作实际,认真抓好落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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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4月20日
凤县文化旅游业态
发展扶持奖励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文化旅游产业转型升级,实现县域旅游经济追赶超越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凤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,为发展凤县文化旅游产业的私营企业提供政策补助、扶持奖励等。
第三条 鼓励发展旅游餐饮新业态
对在凤县开设国内知名餐饮品牌如全聚德、海底捞等餐饮分店的,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;对在凤县开设国内知名特色小吃如狗不理、永和大王等餐饮分店且营业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的,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。
对挖掘开发凤县本土菜系如凤州蒸菜、羌宴、长寿宴、养生药膳等,且成功纳入陕菜品牌创新工程的陕菜品牌店、示范店的,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。
第四条 鼓励发展旅游住宿新业态
对国内知名连锁酒店品牌如汉庭、如家、7天、速8、锦江之星等在凤县授权落户,床位达到300张以上的,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。
对开发温泉养生酒店并加入为陕西省温泉旅游协会会员单位、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,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。
鼓励农园民宿、传统建筑民宿、景观民宿、艺术文化民宿、运动民宿、乡村别墅、木屋别墅等特色化乡村民宿发展,对达到金宿标准的(按照国家旅游局行业标准《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》LB/T 065-2017,由专家进行评定),一次性给予每间客房2000元奖励,达到银宿标准的一次性给予每间客房1000元奖励。
第五条 鼓励发展旅游交通新业态
对在凤县开发通用航空基地、低空观光旅游项目,接待游客能力达到50人以上,项目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,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。
对在凤县开发空轨旅游交通项目,建设里程达到3公里以上的,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。
第六条 鼓励发展旅游体验新业态
对在凤县投资建设研学旅游基地、户外拓展基地、房车(自驾游)营地,项目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,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;投资建设迪斯尼、欢乐谷等综合类休闲娱乐体验项目,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,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。
对开发建设集农产品采摘、农事体验、农业科普、休闲观光、乡村度假、文化创意等功能于一体的农业公园、休闲农庄、田园综合体等项目,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,建成投用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。
第七条 鼓励旅游商品发展
将农产品通过正式包装、注册品牌等方式转化为旅游商品,获得国家著名商标、陕西省著名商标的,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、2万元奖励。
对所生产旅游商品参加国家、省级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展销活动获奖的,一次性分别给予5000元、3000元奖励。
对在阿里巴巴、淘宝、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开办凤县旅游商品电商旗舰店,年度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,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。
第八条 鼓励旅游服务创优
依据《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》(GB/T14308-2010)标准,旅游饭店新评定为国家三星级、四星级、五星级,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、10万元、20万元奖励。依据国家旅游局《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指南》,达到A级旅游厕所标准,投资额达到2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的,建成投用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;达到AA级旅游厕所标准,投资额达到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的,建成投用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;达到AAA级旅游厕所标准,投资额达到4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的,建成投用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。
对在省级以上旅游服务技能大赛、技能比武中获奖的人员和企业,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。
第九条 鼓励凤县旅游产品“走出去”
在外省市开设凤县旅游商品形象店、展示店,营业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,且店内经营的商品50%以上为凤县出产的,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;在外省市开设具有凤县饮食特色的餐饮店,营业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,店名含有“凤县”、“凤州”等能体现凤县元素,并在当地市场具有较强知名度和美誉度的,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。
第十条 同一项目达到多个扶持奖励条件的,按从高从优原则享受,不再重复奖励;经营性项目必须在正式投入运营一年以上,方可申请扶持奖励资金。
第十一条 奖励申报程序。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须填报《凤县文化旅游业态发展扶持奖励申请表》,每年12月20日以前向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(县文旅局)提交项目所需申报材料,由办公室会商各相关单位进行审核,并提出初步奖励意见,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,以县政府名义进行奖励兑现。
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,取消当年申报资格:
1.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受到处罚的;
2.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;
3.年内发生有效旅游投诉并被认定为经营方责任的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凤县文化旅游产业二次创业扶持奖励办法(试行)》(凤政发〔2016〕29号)同时废止。
凤县文化旅游业态发展扶持奖励申请表
申报单位(盖章): 时间: 年 月 日
公司名称 |
法人代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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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名称 |
项目类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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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投资(万元) |
申请扶持 奖励金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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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 系 人 |
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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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扶持奖励资金项目概述(500字以内,包括项目地址、建设时间、建设内容、投资规模、综合效益、获得荣誉等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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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 审核 意见 |
县文物旅游局意见: 公 章: 负责人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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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联审意见: 公 章: 负责人: |